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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在自由時報看到一篇文章


標題是《放棄怨恨》─


內容是說:一位四十幾歲的女子在十多歲時即奉子結婚,原本以為只要找到男人的愛就可以幸福過一生,但婚後並不如意,他的男人不但變心劈腿還家暴,為了婚姻她選擇忍耐,但當她忍了二十多年後一切並沒有好轉,她終於想通了,她決定放過自己,決定放棄怨恨!去過自由的生活…..


我在想,


人家遭遇了半生折磨,最後都能選擇放棄怨恨,


而我


是否太過於小器無知


對於一時的為難


我何不瀟灑些


選擇原諒有這麼難嗎


傷害已形成


既然肯為某人犧牲權益


心裡也肯放下


又為何不能將功抵過


讓另一人受庇蔭


我為何要將恩怨分得如此清楚


其實


他們兩人根本是一體的


主事者與執行者間


AB原本就負連帶責任不是嗎


雖然B的誠意來自於被動式


就算只是形式關懷


商業語言


但我心領了不是嗎


既然如此


就不該再這麼不甘心原諒A


---


也許我該學學那名女子….


《放棄怨恨》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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